2024-03-29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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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正文
豫农机鉴〔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拖拉机产品检测结果采信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10号)通知精神,为做好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拖拉机产品检测结果采信,确保采信结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采信3家检测机构的可靠性检验报告
停止采信盐城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河南省拖拉机柴油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3家检测机构2021年8月1日之后签发的拖拉机产品可靠性检验报告。
申请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拖拉机产品如提供上述检测机构2021年8月1日之后签发的可靠性检验报告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审查采信的检验报告
我站在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用于结果采信的检验报告,对于审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行推广鉴定大纲采信规定的,检验报告存在结论性错误的,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虚假结果等严重问题的,不予采信;对于审查中发现不影响报告结论但存在问题的,与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确认并更正后予以采信。
各有关申请企业应严格遵守推广鉴定结果采信的相关规定及我站《关于上传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的通知》(豫农机鉴〔2021〕8号)的要求,及时开展采信报告结果自查工作,如发现不满足现行推广鉴定大纲采信的要求,申请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检验报告,如有未实施的推广鉴定项目应主动申请终止。
特此通知。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2年2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02-25
发布人 :信息管理员